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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来源:科技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18-09-21

一、发放范围: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以电视购物、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

一、发放范围: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以电视购物、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在商场、超市内从事食品现场加工销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商品流通的许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摆摊不在食品流通许可核发范围之内。

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流通许可核发范围之内。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在食品流通许可核发范围之内。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二、申办主体:

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申办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分离并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4.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三)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四、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承诺时限

1、常规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管辖分工

市局流通监管科负责核发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药监所(队)负责核发本辖区注册登记的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的材料要求: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已取得主体资格的加盖企业公章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2)、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1)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  (2)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  (3)冷藏食品经营者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1)、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2)、操作流程: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上货架或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食品。问题食品退市召回登记报告(架下单独封存)。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式两份,监管单位和食品经营者各存一份,由双方签名盖章(手印)。  8、流通领域食品质量责任书、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 

一式两份,监管单位和食品经营者各存一份,由双方签名盖章(手印)。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0、省级以上工商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申请人带一寸照片两张到政务大厅或者辖区工商所领取《健康检查表》,到防疫站体检,体检合格后,携带体检合格证明方可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新场所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改变后的经营场所,已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到改变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须先办理注销再重新设立。

变更许可范围的,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作废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

3.负责人身份证明;

4. 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请。

注意事项: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分支机构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字,或者由经他们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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